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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管理体系介绍

来源: 时间:2016-05-23

【其他】消费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利益与幸福,关系到千万民众的生命、健康与欢乐。各国政府都对消费品安全高度关注,采取了很多措施确保消费品安全,消除隐患,降低风险,保护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统计,截至目前,该委员会发布召回的产品已超过4000种,美国每年因消费品安全问题造成近7万人死亡,3600万人受伤,社会财产损失高达9000亿美元。消费品安全问题成为美政府部门、国会议员与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美在消费品管理方面采取以数据为依据,风险评估为基础,风险管理为手段,自愿召回为工具的管理模式,具有科学、务实、高效等特点。现对美消费品管理体系及其特点简介如下:

一、美国消费品管理概况

1972年,美国会出于“保护公众,避免超出合理范围的消费品致伤隐患、帮助消费者评估消费品相对安全性”等目的,制订了《消费品安全法》,并设立消费品安全委员会(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以下简称CPSC)。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美联邦政府机构之一,直属总统管辖,负责对境内自制或进口销售的消费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一)消费品管理机构与职能

CPSC高级管理层由5名委员组成,有雇员600多名, 包括100多名现场调查员,2014年的财政预算经费为1.18亿美元。CPSC主要工作任务有四项,一是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品带来的伤害风险,二是帮助消费者评估消费品安全性,三是制订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标准,最大程度减少与州及地方法规冲突,四是加强案例研究与调查,避免消费品造成的死亡、疾病与伤害。

(二)消费品管理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消费品系指“(1) 出售给消费者,用于长期或临时房屋或住所、学校、娱乐场所或其他地点,或 (2) 供在长期或临时房屋或住所、学校、娱乐场所或其他地点的消费者个人使用、消费或享用”的产品。除了如航空器、烟草和酒、军火、汽车及相关产品、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工、商、农业用品、医疗器械、放射性材料、兽药、杀虫剂、电子产品辐射、船只等由美国其他相关机构管理外,消费品几乎涵盖所有直接提供给家庭、学校、休闲和其它场所使用的产品。

CPSC对消费品进行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有《消费品安全法》(CPSA)、《2008消费品安全促进法》(CPSIA)、《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易燃织物法》(FFA)、《防毒包装法》(PPPA)、《冰箱安全法》(RSA)、《弗吉尼亚戈莱姆贝克游泳池和水疗中心安全法》(VGBA) 以及《防止儿童汽油烧伤法》(CGBPA)等。

(三)消费品管理模式

消费品范围广泛、目录众多、品种繁杂。CPSC管理的消费品有1.5万多种,可大致分为两大类,即强制性管理的产品与非强制性管理的产品。在CPSC管理的1.5万种产品中,有250多种消费品属于强制性管理的产品,CPSC制定了强制性法规与标准,主要针对产品的重金属含量、有毒有害物质、包装、标签等关键项目。对于强制管理的消费品,CPSC虽然不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监管,但要求产品生产商、进口商和销售商对发现缺陷、危害和有消费诉讼的产品进行报告,并承担可能的召回等义务。对于非强制性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自愿性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美国材料实验协会(ASTM)、保险商实验所(UL)等机构制订的标准,这些标准虽不被CPSC强制采用,但若产品不符合相关自愿性安全标准,存在CPSC定义的潜在危害时,也属于召回之列。

CPSC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消费品进行有效监管:一是以教育、培训、研讨会和发布指南和其他出版物等方式,适时将委员会对产品的监管要求通告利益相关方或接受监管的有关单位。二是通过跟踪消费者事故保持对产品的监控;接到事故报告后采取跟进措施,进入和检查任何工厂、仓库或者生产或储存消费品的设施,或者检查任何由制造商拥有、管理或控制,具备自主检测能力的合格评定机构;对可能违反联邦标准或可能构成潜在风险的产品进行取样和测试。三是依据强制性规定测试消费品,查找违规,并通过对有害产品改装或将其从市场或消费者手中召回等方式对违规产品进行纠正,对于不按要求召回产品的企业,可以依法启动诉讼程序,实施强制召回。

二、美国消费品管理特点

(一)以案例为依据不断调整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美消费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多年执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CPSC以实际案例与数据为基础发展并完善消费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高效应对,颇具特色。

1. 《消费品安全促进法》

2007年,因儿童玩具重金属超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和磁铁易被儿童吞食隐患等, 美CPSC实施了多次召回,召回了轮胎、牙膏及大量的儿童玩具,包括中国2100多万件儿童玩具。

为加强对消费品安全的监控及执法力度,美决定对《消费品安全法》进行修订,并加快了修法进程,于2008年8月颁布并实施了《2008消费品安全促进法》。该法为儿童产品包括玩具、儿童用品、服装、鞋履等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及安全要求;进一步强化了CPSC的职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该法包括七方面核心内容:一是在全美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是进一步规范玩具中铅含量,加强筛查。三是在玩具上加贴可追溯性标签。四是将自愿性标准ASTM F963转化为强制性标准。五是对某些儿童产品实行强制性第三方检测。六是在玩具中禁止三种及临时禁止其它三种邻苯二甲酸盐。七是加大处罚力度,将每个批次违法罚金从5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将总罚金从最高125万美元提高到1500万美元,并可对违法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监禁。

2、《弗吉尼亚戈莱姆贝克游泳池和水疗中心安全法》

2002年,弗吉尼亚州一个7岁女孩戈莱姆-贝克在一个水疗中心被吸入排水管溺亡,此案件成为美对游泳池和水疗中心进行立法的导火索。案件发生后,戈莱姆-贝克父母多方呼吁对泳池与水疗中心排水设施进行立法,制订标准,避免悲剧重演。在对游泳池和水疗中心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每年仍有多人因游泳池和水疗中心设施问题导致死亡与受伤。如2007年,有9人死亡,65人受伤。美国会于2007年12月采纳了对游泳池和水疗中心进行立法的相关提案,通过了关于泳池与水疗中心安全的法律,并命名为《弗吉尼亚戈莱姆-贝克游泳池和水疗中心安全法》。

3、儿童外套细绳安全法规

如果儿童身穿的外套绊挂在其他物体上,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从1985年至1997年,CPSC共收到因带拉绳儿童上衣外套缠结导致的21起死亡报告和43起非致命性事故报告。针对该问题,CPSC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儿童外套细绳临时法规,并在1997年采纳了相关的行业标准,以防止儿童因服装上的细绳而引发勒死或缠住的风险。该项行业性标准引进后,儿童因颈部或细绳造成的致命事件减少了75%,与腰部或服装底部细绳有关的死亡事故减少了100%。但是临时法规未能有效避免因儿童服装细绳问题给儿童造成的死亡与伤害事故。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CPSC收到26起因为儿童服装上的细绳引发的意外死亡事故,并召回了115批次不符合规定服装。

由于意外死亡事故不断发生,CPSC于2011年以5比0的投票结案一致通过一项新的更加严格的关于儿童外套细绳的联邦安全法规。该最终法规规定,2-12岁儿童服装,头部/颈部区域不得有任何束带拉绳;2-16岁儿童服装,腰部底摆区域,当服装完全铺平时,束带拉绳伸出绳索通道的长度不得超过3英寸。新法规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儿童因服装束带拉绳造成的死亡与伤害问题,将风险因素降到最低。

以上三个实例充分显示美政府部门与立法层面对消费品给消费者造成死亡与伤害案件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对儿童保护的重视,也体现出美法规标准调整的务实、灵活与高效。

(二)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根据法律授权,CPSC不能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干预,不能派人员进厂实施监督管理。CPSC在对消费品监管中注重加强风险评估与预警,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包括数据收集、危害确认、风险评估、措施完善、风险降低与结果评估。

CPSC建立了一个专业的数据收集平台,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数据,包括通过全国电子伤害监控系统(NEISS)从全国约100个医院急诊室收集数据,从每个州收集可能涉及消费品的死亡证明,从全国烧伤中心报告系统、全国火灾报告系统、毒物控制系统收集数据,从零售商处购买或在口岸没收的涉及事故的实际样本或类似样本收集数据。通过大量的数据收集,CPSC对美制造或进口的消费品的安全状况有了全面了解。随后通过组建专家团队对具体案例进行审查分析,辨别危害及造成事故发生的环节,甄别发展趋势以及正在显现的危害,确定是否符合现有安全标准或法规,并根据危害可能出现的频率以及危害程度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CPSC除了依靠统计数据外,每年都在市场上抽检一定数量产品,尤其是儿童产品,调查因使用这些产品造成的伤害事件,了解市场上消费品状况。为获取更多信息,CPSC公布产品安全性问题的投诉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投诉表格,鼓励公民报告遭遇到的事故,参与对市场上销售的消费品监督行动,同时也鼓励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监控。

当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严重缺陷时,CPSC会采取行动将风险减到可接受水平。CPSC将建议相关企业停止销售产品,改正设计缺陷,在消费者或批发层次进行召回,或对问题产品进行修理、替换或退款。为保证产品安全性,CPSC要求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并视情参与企业整改或建立自愿标准,以达到避免事故再次发生、消除潜在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目标。

(三)以自愿召回为工具减少伤害风险

美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当时,美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1972年,美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授权CPSC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截至目前,CPSC发布召回的产品已超过4000种,近30年来,美发生的消费品安全事故减少30%以上。

美消费品召回包括以下步骤:缺陷报告或投诉、初步危害评估、产品缺陷鉴定、召回确认、召回计划制定、召回信息发布、实施召回、验收和终止召回等。此外,在企业主动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启动快速召回程序,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快速召回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

美消费品召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召回形式上为自愿,实际上带有强制性。在召回公告中,CPSC与生产企业同为召回行为主体,企业宣称“自愿”召回。实际上,“自愿认证,强制召回”才是原则,即产品进入市场前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门槛不太高,但入市后的管制却极为严格,一旦证实市场中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则立即禁止销售并召回。

二是产品召回不以损害事故发生为前提。CPSC不定期进行市场抽检,或根据消费者投诉确定抽查产品,依托自身的技术力量和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进行各种产品的检测和鉴定。之前出现过问题的企业或产品,易成为重点抽查对象。只要产品被检测出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产品就可能会被通报、召回,以降低风险,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三是产品一旦被召回,将追溯至缺陷产品开始销售之时,所有进入流通的缺陷产品都属于召回之列。企业在制定召回计划时,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确认缺陷产品的市场分布情况和消费者人群,以确定召回信息发布方式,确保所有消费者能最快地获知该召回信息,从而尽快回收缺陷产品。

四是召回意味着必须采取一定补救措施。CPSC要求在召回通告中明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品,以防止损害发生。同时要求消费者主动联系销售商或CPSC驻当地机构,履行换货手续或对产品作适当修理或领取退款。对企业来说,每次召回即意味着一笔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换来的是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以及企业的信誉。

(四)以处罚及诉讼为手段对企业进行警示

美制造或进口的消费品在进入销售前,CPSC不对产品进行上市前的“审批”。但制造商和进口商要确保其产品在销售前符合各项法规与强制性标准。

如前所述,《2008消费品安全促进法》对企业违规行为设立了处罚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对涉及刑事违法的财产处以没收。此外,法庭可以发布命令,收缴违规产品,以防止其继续销售。

CPSC对发现的违规产品发布预警,并与企业协商处罚与召回事宜,如企业不同意CPSC的处罚与召回意见,CPSC可通过联邦政府司法部对涉案企业提起诉讼,由法院对企业违规行为作出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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