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贸易概况
来源: 时间:2016-04-21
中欧经贸关系是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中欧 经贸关系总体保持持续快速发展,合作不断深化,领域不断拓宽,机制不 断健全,形成了互利共赢局面。
【中欧经贸关系的法律基础】中国与欧洲共同体于1975年建立外交关 系, 1978年签署《贸易协定》。这是中欧之间第一个经贸领域协定。根据 该协定,中欧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并决定建立中国·欧洲共同体贸易混合 委员会机制(即目前的中欧经贸混委会机制) 0 1985年,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部与欧委会第一总司分别代表中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签署《中欧 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 (以下简称1985年协定) ,以取代1978年协定。 1985年协定共有18个条款,吸收了1978年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保障 措施、价格、贸易平衡等条款,增加了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条款,涉及 贸易、投资、工业、农业、科技、能源、交通、环保、矿产、金融、发展 合作等众多领域,并对中国与欧洲共同体以及中国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 双重关系做出明确界定。
1985年协定作为现行有效中欧政府间协定,是一份最全面的基础性法 律文件,在双边经贸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协定明确规定,欧洲共同体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在当时历史 条件下,这是中欧关系中一个很大的进步和提升。 第二,协定明确规定,建立正部级中欧经贸混委会机制。双方定期回 顾和评价中欧经贸关系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并探讨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下 一步发展方向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支 持和参与下,中欧双方迄今已成功召开29届经贸混委会,为促进中欧经贸关系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30多年实践证明, 1985年协定及其项下的中欧经贸混委会及诸多工作 组等机制,为扩大中欧贸易、深化双边合作、促进中欧经济发展做出了重 要贡献,同时对深化中欧整体关系起到重要作用。其重要性和有效性得到 了中欧双方领导人充如人可。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欧经贸关系继续快速发展,其中双边贸易额翻了 超过三番。 1985年协定已不能全面反映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完善该协定。 2006年中欧领导人在第九次会晤期间决定完善1985年协定。 2007年6 月第22届中欧经贸混委会期间,双方共同宣布正式启动完善1985年协定谈 判。目前,完善1985年协定谈判已完成近半数章节,但剩余章节双方立场 分歧较大,谈判暂时进人停滞状态。 2013年11月第16次中欧领导人会晤 上,双方宣布启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双方在2014年2月启动了投资协定 首轮谈判,目前己进行了7轮谈判。
【双边贸易】根据中方统计, 2014年中欧贸易额突破6000亿美元大 关,达到6151.41l美元,增长9.9%,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为14.3%, 欧盟继续保持中国最大贸易伙伴地位。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3708.8亿美 元,增长9.4%,占中国出口总额比重为15.8%,欧盟是中国第二大出口市 场。中国自欧盟进口2442.5亿美元,增长10.7%,占中国进口总额比重为 12.5%,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据欧方统计, 2013年欧中贸易额达4356亿欧元,下降1.7%,占欧盟 对外贸易总额比重为12.5%。中国仍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欧中贸易与 欧美贸易的差距为43创乙欧元。
其中,欧盟自中国进口280时乙欧元,下降 4%,占欧盟进口总额比重为16.6%,中国仍是欧盟最大进口来源地。欧盟 对中国出口 1481亿欧元,增长3%,与同期欧盟出口总额增速持平,占欧 盟出口总额比重为8.6%,中国退居瑞士之后,成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 贸易结构方面,中国对欧盟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继续从传统劳动密 集型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延伸,其中,机械和交通设备占比达51.6%。同 时,中国也成为欧盟通用机械、办公设备及电脑、通讯设备、电子设备、 船舶、奢侈品等主要出口市场。 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服装及衣着附件、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及零部件、电话机、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鞋类、家具及其零件、农产 品等。中国自欧盟进口主要产品为:汽车及汽车零配件、医药品、农产品、 计量检测分析自控仪器及器具,飞机及其他航空器等。
【双向投资】(1)欧盟对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方面。欧盟是中国累计第四大实际 投资来源地。据中方统计,截至2014年底,欧盟对华投资累计实际投入 966.3亿美元。同时,欧盟也是中国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截至2014年 底,中国自欧盟引进技术项目数48421个,合同金额1812.2亿美元。据中 国商务部统计, 2014年,欧盟对华投资项目 1499个,增长3.7%,实际投 资62.到乙美元,同比下降4.5%。其中,英国、法国、荷兰和德国是欧盟对 华投资的主要国家。 (2) 中国对欧盟投资方面。近年来,中国一批有实力的大企业开始 在欧盟主要成员国投资,如吉利收购沃尔沃、 TCL收购施耐德、中远集团 在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口斥资收购集装箱码头、 1工汽集团在英国设立研发中 心等。中国企业对欧盟技资存量最多的成员国主要有德国、英国、荷兰、 法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和波兰。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14年当年中 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97.87亿美元。截至2014年末,中国对欧盟直接投 资存量542.10亿美元。中国对欧投资巳覆盖所有欧盟成员国。中国企业在 欧盟的投资主要分布在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业服务 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等。
【承包劳务】欧盟各成员国主要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工程建 筑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则都比较复杂,对外籍劳务的限制也比较严格, 基本上属于成员间的市场自由化,因此中国企业在欧盟开展工程承包和劳 务合作规模有限。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14年,中国企业在欧盟共新签承 包工程合同额44.3亿美元,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36.时乙美元。
【中欧贸易摩擦】随着中欧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正成为欧盟贸 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对象国。2014年,欧盟总计对外发起16起贸易救济调查, 其中6起针对中国产品(包括5起反倾销调查和1起反补贴调查) ,占欧盟 发起调查总数的37.5%。 欧盟早在1979年对中国产品发起首起反倾销调查,是对华立案反倾销 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之一。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 最大的目标固和受害者。 自2010年以来,欧盟又对中国产品连续发起反补 贴调查。
( 1 )如何认识和处理中欧贸易摩擦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欧经贸关系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双边 贸易额逐步增大,欧盟己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的第二大贸 易伙伴。 双边经贸合作硕果累累的背后隐藏着结构性矛盾和冲突,欧盟方 面频繁对中国商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将中国措施和政策诉诸 WTO,引发为外界关注的中欧贸易摩擦。从近几年看,中欧贸易摩擦已从 产品摩擦向规制制度摩擦变化,由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转变。在某些特殊时期,局部 贸易摩擦甚至成为影响中欧贸易大局的关健。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认真分析原因,积极应对中欧贸易摩擦。 如何看待和处理贸易摩擦成为考验中欧双方是否有能力有智慧管控 双边贸易摩擦的关健所在。一方面,在如何看待的问题上,中欧巨额贸易 容易产生摩擦是正常现象,应当以平常心认识。另一方面,在如何处理该 问题上,要遵守WTO各项原则和规则,维护自由贸易,避免滥用贸易救措 施,避免将WTO允许的于段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中国政府一贯主张, 在双边范围内,中欧均应把对话作为解决分歧的优先选择,通过对话和协 商解决争端;在多边框架下双方要加强合作,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推 动中欧贸易取得更多的成果与发展。在欧盟经济复苏尚未稳定、世界经济 也面临不少困难的情况下,欧盟应加强同他方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各自 产业界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妥善解决贸易摩擦和分歧,而不应当动辄诉 诸贸易救济措施。 企业是贸易摩擦受害的直接主体,更需要对贸易摩擦有正确的认识。 既要看到经贸关系深化会带来产业利益的冲突和贸易摩擦,但又要看到经 贸合作相互依存度的提高,各方休戚与共。贸易摩擦直接来自于不同国家 企业和产业之间的竞争,困而企业是正确处理贸易摩擦中不可或缺的一 员。中欧双边经贸合作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和大量就业 机会,中欧经济已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中国的发展需 要欧洲,欧洲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中欧双方企业尽可能通过磋商解决分 歧,通过合作寻求互利共赢,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产业发展环境。在经济 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欧双方产业在投资、科研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有很大 的合作空间和前景,双方企业要加强交流,寻找利益契合点,深化"共赢" 理念。
(2) 欧盟内部处理贸易摩擦的立场 中欧关系出现波折的深层原因是结构性的,就是由于中国的迅速崛 起,在经济上给部分欧盟国家造成一定冲击,欧洲内部贸易保护主义酝酿, 并反映到欧盟和部分成员国政府的政策上。在欧盟成员国内,不同的成员 国由于其经济基础的不同,在贸易政策方面的优先选择也不同。大体上可 以划分出"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两大集团。在欧盟的反倾销决策过 程中,一国经济利益集团通过国内的政治机构施加的影响将决定该国对反 倾销案的态度及投票。各国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对于本国的贸易政策也有 相当强的影响力。大型企业在多数国家都有很强的实力,由这些利益集团 发起的贸易保护案件是主流。 从欧盟国家整体的贸易政策偏好看,北欧、英国、爱尔兰偏向自由贸 易,而西欧、南欧、东欧倾向贸易保护。但不同的国家对不同的产业保护的程度也有较大差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在内的西南 欧国家,由于经济结构调整迟缓,仍保持着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 织服装业与制鞋业等,但劳动成本远高于中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因而 容易受到大量中国进口商品的冲击。农业、纺织、钢铁仍然被多数国家列 人需要关注的产业。从自由化政策的角度看,大多数国家对于一般制造业 均采取相对宽松的贸易政策。 北欧国家普遍规模较小,经济的外部依赖性较强,所以它们愿意与世 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良好的贸易关系,希望欧盟能放眼经济体外,不断 改革。英国和爱尔兰崇尚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希望欧盟抛弃拘泥于内部、 缺乏灵活性的做法,真正打开市场,适应经济全球化。南欧国家虽然倾向 于贸易保护,但内部也不完全一致。东欧国家尽管享受了欧盟统一大市场 的成果,但是由于东欧经济状况相对薄弱,其产品与中国输欧产品有较大 的替代性,因此部分东欧国家也倾向于支持欧盟对华采取贸易措施。欧盟 内部各国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即使在统一板块内的国家也会有不同的贸易 态度。 企业在应对贸易摩擦时,要关注到欧盟内部成员国失衡和差异,重点 针对欧盟内部贸易保护倾向严重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 希腊等国,通过走出去扩大投资、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等方式减少贸易摩擦。
(3) 欧盟反倾销和企业应对 ①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 1957年3月25日欧洲代表在罗马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简 称《罗马条约) )决定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内采取共同的商业政策。 1962 年欧洲经济共同体过渡期结束后,欧洲统一商业政策需要建立有统一的规 则,于是欧共体在1968年颁布了首个反倾销和反补贴法。随着欧洲一体化 进程的逐步推进,欧盟反倾销法在不同历史阶段根据形势的需要不断演 进。目前的版本是《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颁布的第 1225/2009号条例,简称反倾销基本条例。该条例全文共24条,内容涵盖 反倾销各项实体和程序规定。这些规定依次为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 确定(含因果关系)、共同体产业的定义、反倾销立案、开展调查、临时 措施、承诺、无税结案和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溯及力、期限、复审(包 括临时复审、日落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和退税、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 查、一般条款、磋商、核查、抽样、不合作、保密、披露、共同体利益、 最后条款等。该条例颁布后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进行了兰次修改。
其 中2014年的法律修改在决策机制上发生了重大改变,将专家委员会制度 ( Comitology )纳入决策程序的同时,将最终决策权由欧盟理事会转给欧 委会。 ②欧盟反倾销的决策程序欧委会一直是反倾销的主管调查机构。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前,它 的职能覆盖了从立案到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之前的所有阶段,仅仅把采取 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决策权交给部长理事会。在实施反倾销的过程中,欧委 会下设的贸易总司(具体执行机构是贸易救济司)负责反倾销原审及复审 的立案、倾销调查、损害调查、实地复核、终止调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接受价格承诺等具体事项,并在征求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做出初 裁。随后继续评估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就最终反倾销措施提出建议。
该建议由部长理事会通过决策程序进行投票表决后决定是否被采纳。部长 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有关部长组成,通过表决机制对欧委会的反倾销措 施建议作出决策。欧委会必须每年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反倾销调查年度报 告。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由每个成员国派一名代表和欧委会的一名代表组 成,由欧委会代表担任反倾销咨询委员会主席。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的磋商 是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赋予成员国在调查的各个阶段有权过间和监督反 倾销事务的权力,目的是在反倾销事务中给各成员国提供发表意见的机 会,但磋商的结果并不必然是强制性的,部长理事会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部长理事会通过表决机制对欧委会提交的终裁措施建议案做出决策。表决 机制主要有简单多数和加权多数两种形式。加权多数仅适用于部长理事会 改变欧委会临时措施、改变欧委会接受承诺的决定、改变欧委会终止反倾 销调查的决定等三种情形,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发生过。
反倾销的简单多数 表决机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反向简单多数"的表决方式,在一个具 体案件中超过半数的成员国明确反对,才能否决欧委会的提案。 而在2014年法律修改后,欧委会在反倾销事务中获得了原来应由理事 会所享有的发布反倾销措施执行规章的权力。
原来理事会批准最终措施的 法规并且简单多数成员可以阻止欧委会提议的规则,变为: (1)最终反 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由欧委会批准( adopt) 0 ( 2 )审查委员会通过有效多 数的投票规则控制(∞ntrol) 欧委会。因此,取消部长理事会以简单多数 投票表决的决策程序改为由审查委员会( examination ∞mmittee) 以有 效多数表决机制进行决策的程序。有效多数 (qualified m司ority )的表决 机制就是依据各成员国其国内生产总值 (GDP) 和人口等条件计算出的权 重而持有的票数进行投票,而不是一国投一票。目前28个成员国共有352 票,如260票或以上支持,则提议通过;如260票反对,则提议被视为拒绝;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票结果均视为无观点 (no opinion) 。当欧委会关于反 倾销措施的建j却呈交审查委员会时,如果审查委员会通过或元观点,则提 案均获得通过,欧委会将批准执行法规草案。如果审壁委员会反对,审查 委员会主席可有两种选择:一是两个月内向审查委员会提交修改后的法律 草案;二是一个月内将法律草案提交到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可以被认 为是审查委员会的翻版,其功能和投票体系与审查委员会相同。上诉委员会仍按有效多数的规则进行投票;如投票结果是通过或元结果,则提案通 过;如结果还是拒绝,则提案最终被拒绝。 欧委会作为反倾销政策的执行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主导反倾销调查进 程,从表面上看,征税的决策权受到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制 约。如果专家委员会决定反对欧委会的提案,官要提供有力的证据以支持 其决定,并且需要超过260票的反对意见,这就造成很难推翻欧委会提案 的现实。 ③欧盟实施反倾销的要件 欧盟理事会1225.坦009号规则(反倾销基本法)规定,当下列四项条 件同时得到满足时,欧盟可征收反倾销税。一是存在倾销的事实:产品在 欧盟市场上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生产商本国内市场上的售价(称为"正常 价值" ) ;二是倾销已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如市场份额流失、制造商被 迫降低价格、以及由此在生产、销售、利润、生产力等方面产生的压力; 三是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国果关系;四是反倾销符合欧盟公 共利益。在这一问题上,出口商、欧盟进口商、以及(通常是反对征收反 倾销税的)欧盟用户和消费者都会获邀阐述其意见。若上述条件得到满足, 相关出口国的所有相关产品均会被征收欧盟反倾销税。而反倾销税是在一 般进口税(若有)之外另计,按照欧盟反倾销低税率原则,其额度不得超 过"倾销幅度"或"损害幅度"中较低的一项。从法律抗辩的角度,企业 应诉欧盟反倾销主要就上述四个要件进行法律抗辩或争取欧盟同盟军的 支持。 ④欧盟反倾销程序 (1)申诉。当某一产业内的欧盟企业(即生产与倾销产品同类产品 的欧盟生产商)认为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倾销产品对其造成了实质损害,那 么这些企业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诉。这一申诉必须获得相当数量的欧 盟生产商的支持方可成立一申诉企业的累加产量必须达到该产品在欧盟 范围内总产量的25%或以上。申诉必须通过证据资料证明来自非欧盟国家 的某项产品正被以倾销价格出口至欧盟,且对欧盟企业造成了损害。 (2) 调查程序。欧盟委员会将在45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与欧盟成员国商议 决定该申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值得启动正式调查。调查通常为期15个月。 在此期间,欧盟委员会就相关事项开展深人调查,欧委会于展开反倾销调 查后,为调查盟内产业是杏受到损害,以及裁定出口商反倾销税率,将将 对涉案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欧联同类产品生产者发送不同类别问卷。 出口商一般有37天的答卷时间。欧盟委员会通常在9个月内征收临时反倾 销税。临时反倾销税会包括在进口商进口产品时需提供的关税保付保函 中。之后,企业可向欧委会提交价格承诺申请。 (3) 采取最终措施。欧 委会将调查结果提交反倾销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决定是否征收正式反倾销税,并下令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正式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五年,但若欧盟 生产商能够证明取消反倾销税可能导致进一步倾销,欧盟委员会则可重新 展开日落复审调查,并在原有五年期限的基础上延长征税期。成员国海关 具体负责反倾销税的征收工作,宫是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机构。 企业对反倾销税决定持有异议者可在欧盟普通法院(前称初审法院) 对其提出诉讼。在法律问题方面,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被上诉到欧洲 法院。而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国对欧盟反倾销法或具体反倾销措施 存有争议还可采用WTO争议解决程序予以解决。 ⑤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重点工作 反倾销应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企业首先要有健全和规范财务 管理制度,并且要积极应诉,如果不应诉或者应诉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 将会被欧盟采取惩罚性关税。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要加强与商、协会、 政府和其他被诉企业的密切配合,联合进口国的进口商、消费者及生产商, 寻找同盟军。遇到欧盟不公正的做法,一方面充分利用进口国国内司法诉 讼,挑战调查机关不公正裁决,另一方面及时向政府反映应诉中的问题, 推动政府在世贸组织寻求争端解决保护。除此之外,防范风险也是企业应 对贸易摩擦的日常工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要提高防范意识,注重 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制订合理的价格经营策略,维护出口秩序,抵 制低价竟销实行多元化出口战略,分散风险。 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外,非欧盟国家向欧盟进口的产品还可能受 到数量限额等措施的限制。如果企业若计划将其产品打人欧盟市场,仍需 遵守适用于其业务所在领域的特定法律法规。欧盟在各个产业均已出台了 一系列措施,包括生产许可要求和特殊标签要求等等。欧盟对化工制品及 其安全使用所执行的REACH条例就是一个具体例子。 REACH条例旨在通 过增加企业对化工制品生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加强对公共健康和环境的保 护。其中,化工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被要求整理并公布有关其产品属性的 信息,以便能够进行安全处理,并同时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中央数据库 登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