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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来源: 时间:2021-10-08

山东出台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

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新引擎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撑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建设、加快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保障。《条例》将数字基础设施单独作为一章,要求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定算力基础设施、信息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还突出强调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在数据资源方面,《条例》将数据资源划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明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范围。强调数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重复收集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数据不得损害被收集人的合法权益。被收集人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条例》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共享的情形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共享。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注明数据共享的条件和方式,并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共享。鼓励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数据共享模式,探索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等方式提供数据服务。

《条例》强化大数据应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融合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减少纸质材料;在政务服务中能够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电子材料,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基础和保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例》明确山东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安全责任;明确了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大数据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的保护责任。

《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数据收集、汇聚等过程中,应当对数据存储环境进行分域分级管理,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其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应用的关系,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不得过度处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条例》还强调数据跨境审查,明确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向境外提供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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