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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发放第一批“创新服务券”的预备通知

来源: 时间:2022-09-16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鲁政发〔2021〕23号)有关要求,根据《省级小微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鲁工信非公〔2022〕147号)有关要求,确定发放第一批“创新服务券”,现将组织宣传及审核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第一批“创新服务券”拟于9月下旬开始发放,请各市、县(市、区)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及时通知到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注册登录“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发动企业积极参与、及时领取、按要求使用。二、做好审核工作根据财政资金有关要求,领券企业资质和“创新服务券”兑付资料,由属地负责、逐级审核。(一)领券企业的资质审核。领券企业的资质审核由该企业所属市、县(市、区)负责,有领券意向的企业登录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http://zhpt.gxt.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经实名认证后,市、县(市、区)对以下条件进行审核: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1年以上(提供近一年逐月财务报表、纳税记录),运营规范,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或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等高成长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企业不受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限制。市、县(市、区)须在企业注册当日完成审核,务必避免延误情况发生。(二)“创新服务券”兑付资料审核。服务机构上传盖章版的服务合同、收款凭证(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发票(包含服务券抵用额度和企业自付额度,事前申领类服务券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等资料申请兑付,服务机构所属市、县(市、区)负责审核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复核。(三)监督督促。领券企业使用“创新服务券”,由省市县三级全程监督,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市县两级对“创新服务券”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及时督促,避免造成延误。具体流程如下:企业申领“创新服务券”成功后,用于企业通过“智慧工信”的“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版块购买数字化赋能服务、绿色低碳服务、上云用云服务、市场开拓服务、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5类服务(产品),下单后与所选择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项目合同,使用“创新服务券”抵扣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合同履行完毕后,领券企业须在“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的“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版块确认服务完成。三、有关要求(一)本次活动是落实我省“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部署安排和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有力手段,各市要高度重视。(二)本次活动严格按照《省级小微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郝龙,电话:0531-51782698技术支持:宋爽,电话:0531-88985569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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