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05-27
鲁工信非公〔2022〕107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为发展壮大我省特色产业,提升产业集群规模和影响力,打造产业链供应链运行稳固、大中小企业互促融通的良好产业生态,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要求,围绕特色产业集群综合实力、发展活力、研发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等内容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20年以来公布的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
二、评价内容
(一)基本情况
1.综合实力。包括:各类市场主体数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数量、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收入、利润、税收、工业增加值;从业人员数量等。
2.发展活力。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专精特新、瞪羚、(准)独角兽、单项冠军企业数量;制造业创新中心数量、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数量等。
3.研发创新能力。包括: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数量;一企一技术企业数量;有研发活动的企业比例;与科研院所、院校合作情况等。
4.公共服务能力。包括: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双创载体数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行业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情况;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及品牌推广情况、双招双引情况等。
指标数据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重点领域工作开展情况
1.产业链协作配套。支持骨干企业建链补链强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融链拓市场,鼓励纵向拉长制造链条,横向拓展服务链条,提升产业集群内部协作配套能力,增强产业集群发展的集聚效应等情况。
2.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开展智能装备、智能产品和新材料研发生产,实施“机器换人”,提升装备智能化水平,支持开展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进“互联网+”产业集群行动等情况。
3.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产业集群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国内外大企业技术研发力量合作,组建产业集群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中心等协同创新研发平台。支持产业集群建设产业联盟,开展知识产权共享服务,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支持产业集群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情况。
4.提升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水平。提升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上云、工业设计、技术培训、智能制造、检验检测、规划咨询等服务水平。支持机构开展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统计、市场开拓、双招双引等行业服务活动情况。
5.产业集群品牌建设。支持制定集群品牌发展规划,建设集群品牌发展基地,开展集群品牌策划、设计、创建活动。支持集群运用展览展示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营销渠道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扩大集群产品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等情况。
三、评价程序
(一)集群自评。各特色产业集群对照评价内容要求,逐条开展自评,自评依据实际工作数据及案例,全面总结年度发展成效。
(二)综合评价。逐级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评价材料。各市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评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将相关材料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将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了解掌握集群情况。
(三)审定与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进一步征求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形成特色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前10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和培育省级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是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工作,精心策划、统筹协调、务求实效,通过实施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二)主动对照评价。对评价内容要求的重点领域工作开展情况5个方面,每个方面要确定一个典型项目,包括承担单位、主要内容、带动作用等。2020年以来公布的省级特色产业集群,都要按照综合评价内容开展自评,重要指标要有证明材料作为支撑。集群的年度自评情况将作为到期复核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要加强管理引导,各特色产业集群要落实好主体责任。评价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通报并取消相关资格。
请于6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PDF版)、申报材料(PDF、WORD版)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通过EMS方式进行邮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索 立
联系方式:0531-51782700
电子邮箱:suoli@shandong.cn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处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