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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3-16

鲁工信培〔2021〕40号


各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省有关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鲁发〔2019〕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优秀企业家每5年评选一次,其中山东省杰出企业家1-3名、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20名、山东省优秀企业家50名。

第三条  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在山东省内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或驻鲁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均可参与评选。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产业报国,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三)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

(四)精益求精,追求卓越,永不满足,坚守实业,突出主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着力打造百年企业。

(五)做诚信守法的表率,依法经营。近5年内无较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真诚回报社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提高把握国际规则和市场开拓能力,联优联大联强,引智引技引资,带领企业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六条  评选山东省杰出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或为国内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经营思想和管理模式,具有全球化视野和杰出领导力。

(二)组织实施对全省或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引进国际重大合作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国际或国内前列。

(四)加强品牌建设,品牌影响力大,是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国际前5名或国内前3名。

(五)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5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1000亿元以上,或省内年度缴纳税金20亿元以上;或“十强”产业和“四新”领域龙头企业。


(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第七条  评选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为省内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战略眼光和前瞻性,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组织实施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引进国际重大合作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国内或省内前列。

(四)加强品牌建设,品牌影响力较大,是国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国内前5名或省内前3名。

(五)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5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200亿元以上,或省内年度缴纳税金5亿元以上;或“十强”产业和“四新”领域龙头企业、细分市场单项冠军企业。


(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第八条  评选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省内影响力或为省内行业中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管理方法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组织实施对行业或企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引进国际重大合作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作出积极贡献。

(三)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省内或行业前列。

(四)加强品牌建设,品牌影响力较大,是省内或行业内知名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为省内前3名。

(五)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5年复合增长。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等领域的企业营业(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或省内年度缴纳税金2亿元以上;或“十强”产业和“四新”领域龙头企业、细分市场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

(六)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组织申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及省相关部门组成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参与评选的企业家向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参与评选的驻鲁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向省国资委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

第十条  评审遴选。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选指标体系,对推荐人选进行打分评选,研究提出表彰建议人选。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征求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对表彰建议人选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二条  组织公示。在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表彰问题的,不再作为表彰对象,不再递补。

第十三条  研究审定。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评选为杰出企业家,授予“山东省杰出企业家”称号,记一等功,每名奖励500万元;评选为行业领军企业家,授予“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称号,记一等功,每名奖励100万元;评选为优秀企业家,授予“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发至受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对授予称号的企业家,提供健康查体便捷通道和医疗保健服务,统一颁发“山东儒商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加强交流。实行青年企业家培养“导师制”,聘请评选的优秀企业家担任导师,全面提升青年企业家素质和能力。建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交流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和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建立企业家库,搭建企业家学习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人才、资金、技术、项目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宣传报道。总结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典型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关心、爱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已经被授予称号的企业家,不得就同一称号重复申报,也不得再申报较已授予称号层级低的其他称号。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已经被授予称号的企业家,一经发现个人或企业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撤销所获奖项,收回其证书(奖牌),取消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家奖励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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