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金融概况
来源: 时间:2016-03-08
【名称】比索 (CLP) ,可自由兑换。
【平均汇率(美元兑比索) 】1:510 (2010年)、 1:483 (2011年)、 1:486 (2012年)、 1:495 (2013年)。 人民币与比索不可以直接结算。
【智利的发展单位 (UF) 和月度税收单位( UTM) 】 1967年1月 20 日,智利财政部发布第40号令(后经多次修改),创立"发展单位"(UNIDADDE FOMENTO, UF) , UF最初用于购房贷款,后广泛用于车贷、养老 医疗等各类保险、车辆保险、奖金、确定企业投资额等。在八十年代拉美 地区平均通胀率达到80%,不少国家通胀率达三位数甚至四位数字时,智 利实际通胀率均未超过两位数字。 根据1967年智利财政部40号令的规定, UF作为银行提供贷款的可调 节单位。央行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定期对UF进行调整。如贷款总 额1000万比索,贷款人借款当日 1UF为1000比索,则合同贷款额计为1万 UF; 还款期当日 1UF为2000比索,则还贷人应支付2000万比索。 1967年最初确定的1UF相当地100盾(当地的货币单位) ,每季度根 据消费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975年后智利货币改为比索, UF单位也改 为比索,每月进行调整。 1977年后UF价格每天调整。目前1UF约合24739 比索。
根据1974年12月31 日实施的DL830号法令第八条规定,创立月度税 收单位 (UTM) 主要用于税收和罚款, UTM以比索表示,根据消费者价格 指数每月调整。 UF和UTM为智利稳定物价、保证金融借贷相关方及社会保险受益人 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外汇管理】 智利中央银行《外汇法》第14章对外国投资、外国提供资本及外国信 贷进入智利做出了规定。①需通过一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提出申请;② 投资资金只能是外汇;③资本进入智利后,可以提出申请进人官方外汇市 场购买外汇,也可以汇出,智利中央银行负责审核;④投资额在10万美元 以内,或12个月内投资少于10万美元的不受此限制。外资企业在当地银行 设立外汇账户需提交公司章程、官方日报上的注册声明、公司纳税号、股 东纳税号等材料。 利润汇回管理规定:撤资需在投资完成1年后进行,只要符合税收规 定,投资利润汇出没有时间限制。 汇往海外的资金和利润可由投资者在当地获得授权的外汇交易所自 行决定对其有利的货币种类。撤资金额在投资金额范围以内不需要缴纳任 何税收,超出部分须按照税法缴纳税金。利润汇回则需要缴纳35%的所得 税及附加税。 人境携带现金合计金额超过1万美元应向海关申报。
【银行机构】 中央银行为智利中央银行。智利一共有25家商业银行,主要有:智利 银行、桑坦德银行、国家银行、智利信贷投资银行等等,外资银行主要有西班牙桑坦德银行、 BBVA银行、巴西ITAU银行、德意志银行、巴黎银行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