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3-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成品油是重要战略物资和日常必需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环境保护。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促进质量提升,保障社会供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省成品油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环保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法制办、国税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交流信息,组织联合执法,会商重大案件,研究解决成品油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各单位之间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牵头部门要通过编发简报、发布监管信息等加强信息交流。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从成品油生产到仓储、批发、加油站和运输企业、车辆、人员严密的全过程监管体系。质监部门对涉油生产企业,经济和信息化、工商部门对仓储、批发企业和加油站,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要分别建立完善数据库,夯实市场监管基础。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调和生产、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黑窝点、黑作坊和未获得油品运输许可、证照不全的企业(车辆、人员)从事油品运输等违法行为。推行油罐铅封、电子锁、车辆动态监控和成品油储存基地、批发企业电子监控,严厉打击仓储、批发企业、加油站点、油罐车及运输途中非法掺杂、调和、更换油品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企业进销台账、质量溯源和赔付制度,建立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登记台账,载明油品名称、等级、来源和流向信息等内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购销组分油、燃料油的发票管理,严厉查处以虚假标注、变换名称、私改用途等手段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落实日常检查、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打假等常态化监管措施,建立生产经营异常单位名录,建立社会有奖举报制度。
三、加大监督检测力度。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测、风险监测,提高油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率,增加抽检频次。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省级监督检测要达到每年100%全覆盖。对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市、县两级监督检测要达到每年100%全覆盖,省级主要加强质量风险监测,及时掌握流通领域质量状况。财政部门要做好工作经费保障,可将每年上缴的违法案件罚没款用于有奖举报和监督检测监测经费。
四、推动油品质量升级。按照国家成品油质量升级总体方案,加强衔接,加快推进。要拓宽投融资渠道,落实好财政贴息补助,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整治、倒逼机制,推动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积极做好地炼企业淘汰落后、兼并重组和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指标工作。及时发布油品质量升级通告,确保全省按照国家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要求全面供应升级油品。
五、落实市、县(市、区)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成品油联合监管机制,并做好人员、经费保障。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成品油监管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六、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生产和经营企业对油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生产,确保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严禁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合格油品,不得从没有生产许可证企业或不具备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油品,不得非法掺杂、调和、更换油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定期组织行业自查,在全行业倡导守法生产、诚信经营。
七、严格执法追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追责,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重大案件会商和移送衔接,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加强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深入打击犯罪源头,深挖、缉捕、严惩违法犯罪的幕后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对油品监管工作不落实、查处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搞好舆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博、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对成品油市场整治、产业转型升级、质量提升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和社会监督氛围。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提高责任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和方式,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总结宣传严格管理、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质量升级的先进典型,树立山东成品油市场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