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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3-08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和农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省农业厅确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结合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当地农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农药品种(包括蔬菜大棚用烟剂,小麦、玉米种衣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鼠药)、在历年抽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和产品、卫生杀虫剂及涉嫌添加农药成分的部分肥料(水溶肥为主)。抽查内容主要为农药产品质量、肥料中是否添加农药成分以及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抽查对象

山东省境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单位,农药生产企业抽样100个,省交叉检查抽样280个,寿光、兰陵、金乡等重点市(县)蔬菜用药专项抽检200个,各市自行组织抽样1120个,共计抽样1700个(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市场抽查以县(市、区)农药批发商为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30%。企业抽查以近年来在部省组织的监督抽查中问题突出的农药生产企业为主,对2016年农业部及省农业厅指定抽查企业进行多频次、多品种的抽查(指定抽查企业名单另发)

三、抽查品种

抽查的农药为20151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要重点加强对含有以下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的监督抽查:

(一)含阿维菌素、毒死蜱、高效氯氟氰菊酯、啶虫脒、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吡虫啉等成分的杀虫剂产品。

(二)含多菌灵、百菌清、甲基硫菌灵等成分的杀菌剂产品。

(三)含莠去津、烟嘧磺隆、乙草胺、甲基磺草酮、异丙甲草胺等成分的除草剂产品。

(四)含赤霉素、复硝酚钠、氯吡脲、丁酰肼、萘乙酸、烯效唑、多效唑等成分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五)蚊香、蝇香、气雾剂等卫生杀虫剂。

另外,以水溶肥为重点,抽查涉嫌添加农药成分的部分肥料产品;根据市场情况,抽查部分杀鼠剂是否添加毒鼠强。

四、抽查方式

监督抽查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是指,由省农业厅组织或由各市在市场上随机抽查样品;指定抽查是指,由省农业厅组织或各市在市场上抽查农业部、省农业厅指定的企业产品。;专项抽查是指,对部分问题突出的产品(如烟剂)及社会反映强烈、比较敏感的农药(如韭菜用药)等进行定向抽样检测,重点检查是否违规添加高毒剧毒农药成分。

五、抽查时间和要求

(一)抽查时间。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药应用实际,结合我省2016年农药监督管理重点活动安排,在用药高峰期间开展监督抽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实施,具体由省农药检定所、市(县、区)农药检定所(农药监督管理站)和有关农药监管机构共同完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随机抽查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凭证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对列入重点抽查农药品种名录的全部产品进行抽查。抽样人员要按照《农药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详见附件2)认真填写抽样单,务必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省农业厅组织的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查,实行抽样付费制度,所抽取的样品,按市场价付款,可开具发票(收据)到省农药检定所报销。

(三)交叉抽查。由省农业厅下达《山东省农药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随机选定接受抽查的县(市、区)及乡镇,名单密封在信封里,抽样人员到达抽样市后现场打开实施。

六、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4),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对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且经营者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可不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按照假冒产品处理,同批次产品各地不得予以告知公示,并责令经营者下架产品,并依法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由省农药检定所承担。检验要求、检验依据、质量判定原则、《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规范用语及异议处理复检,按照《2016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详见附件5)的规定执行。

七、标签判定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者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者产品生产时登记证号不在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八、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由省农药检定所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详附件67),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予以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市级农药监管机构。省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省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其他违规产品,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非本行政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由省农业厅通知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对添加高毒农药或有效成分为零等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省农业厅将报请农业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省农业厅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重点用药作物和重要农药品种开展监督抽查。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要一查到底。对各地送检的处理农药药害或查办大要案件的农药样品,省农药检定所将免费检测。各市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实现全省互联互动的效果。

(三)快速高效、,及时上报。农药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下发后,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报送结果处理情况,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8)、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和至少2个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

联系人:于志波  张荣全

电  话:0531-81608135

邮   箱:sdjcd@126.com

附件:1.山东省2016年农药监督抽查计划表
2.农药监督抽查抽样规范
3.山东省农药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5.2016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6.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7.农药监督抽查标签判定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8.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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